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應另行貼花。
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又同法第16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
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依法應已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件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但如果雙方撤銷申報案件後,又持未經修改之原契約書申報土地增值稅,則契約內容相同,並無另一次的契約行為,無須另行貼印花。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依規定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尚須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處罰相當重,稅務局也籲請納稅義務人勿因小失大,而得不償失。如您對上開規定仍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