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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13條條文
2010
05/27
15:44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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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7 15:44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27日表示,現行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指出,惟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多以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契價核課契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說,為使課徵契稅之計算方式更為明確,明定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並配合修正但書及刪除第4條、第5條「按契約所載價額」等文字,使課徵契稅之計算方式更符實際,以收簡政便民之效。

上傳時間:2010-05-27 15:4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劉鳳瑩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