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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不課徵增值稅
2010
06/01
17:0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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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1 17:0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經生存配偶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夫妻一方死亡,經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非屬取回本應屬之財產,故其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並可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疑問,可電洽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0-06-0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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