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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稅捐移送執行可辦理分期繳納
2010
06/29
18:1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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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9 18:1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各項稅捐,如已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除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未繳納,稅務局會將欠稅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括薪資、房屋、土地、車輛、有價證券、各金融機構存款及其它債權等,以清償欠稅款。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注意繳納期限並儘速繳納,以免逾期未繳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困擾。

納稅義務人如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者,可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經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處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逕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上傳時間:2010-06-29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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