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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免徵娛樂稅
2010
07/17
18:09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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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7 18:09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並不屬娛樂稅法所指的娛樂設施,可免課徵娛樂稅。

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並非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但上述場所如兼營電子遊戲機、視唱設施者或併設有其他娛樂設施,如投幣式娃娃機、電動搖搖馬、車等機動娛樂設施者,則屬於娛樂稅法的課徵範圍,依法應就所收票價、收費額或娛樂設施核課娛樂稅。

稅務局呼籲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否則一經查獲依娛樂稅法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未代徵之稅款依規定追繳,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稅務局提醒業者,如有上述娛樂設施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違法遭受處罰。

上傳時間:2010-07-17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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