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票經貼用銷花後,即不得再揭下重用,如揭下重用被查獲,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還要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地方稅務局指出,屢有查獲民眾或不肖業者,將已貼用註銷的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不動產買賣契約或工程合約書上。依稅法規定,不動產移轉或營建工程契約書,一經書立或交付使用,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一旦發現有將稅票揭下重用情事,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情節情重,處20倍至30倍罰鍰,罰責之重,奉勸納稅義務人切莫投機取巧,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