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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訂立後交付使用時,即應貼用印花稅票
2010
07/30
14:55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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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0 14:55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30日表示,近來有民眾打電話詢問如果承攬工作金額無法確定時,該承攬契約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表示,承攬契約如訂有明確金額者,應於書立後交付使用時,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足印花稅票;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或使用時,先預估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稅務局同時表示,常有書立承攬契約之民眾誤以為印花稅是工作完成時才須繳納,因印花稅是憑證稅,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使用時,即應貼用印花稅票,如果承攬金額無法確定時,亦須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特別籲請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貼受罰。

上傳時間:2010-07-30 14:5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廖國樑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