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設定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公務員是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的重要人物。但是當身為國家公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如果沒有好的人權素養,不懂得做到以民為主、以法為規,在失去這樣的一個準則之下,就有可能因為一時的怠惰或貪圖名利,而做出傷害百姓,為百姓帶來傷痛的事情。
就拿台中五歲女童的竹竿性侵案來說,因為檢察官的怠惰,讓謝振茂含冤蹲了14年的苦勞,而受害的女童直到臨終時,仍無法給她一個合理的交代。轟動一時的太極門案件,因為侯寬仁檢察官的濫權起訴,為太極門掌門人夫婦及成千上萬弟子造成莫大的傷痛。最近的苗栗大埔農地強行徵收案,都在在顯示這些執法人員的不當行為。
因為這些官員的不作為,為人民帶來痛苦、名譽和財產的損失,有的甚至失去了親人朋友的信任,和樂的家庭幸福快樂不在,丟官丟職的更不在話下,甚有更甚者,因為這些莫名的傷害而憂鬱生病甚至失去寶貴的生命,連國家也賠上了名譽....。只要為官者,一天不做到尊重人民,愛護人民,不管總統再怎麼高喊「人權立國」,那都只不過是一句口號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