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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
2010
08/05
18:48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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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5 18:48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依據稅法相關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這一天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地價稅,此與房屋稅可因房屋買賣移轉而按持有期間計算稅額的情況不同。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在辦理土地過戶時,買賣雙方雖然可能會在契約書中約定當年度地價稅由誰負擔,但這些均屬於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按持有期問分攤當年度地價稅及變更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

民眾如仍有地價稅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0-08-05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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