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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電腦設施經營具有娛樂性質之網路電玩遊戲,應課徵娛樂稅
2010
08/10
19:20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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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0 19:20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台中市 報導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市面上網路咖啡館、科技廣場、電腦公司、網際網路資訊社等公司商號,常於營業場所內糧]具有電玩遊戲軟體之電腦機台供人娛樂,採計時方式收費。依財政部規定,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核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網路電腦提供遊戲軟體供人娛樂,係屬應辦理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之娛樂業,應於開業、遷移、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稅務局呼籲提供娛樂設施或娛樂場所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否則一經查獲除依娛樂稅法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未代徵之稅款應依規定追繳,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稅務局提醒業者,如有上述娛樂設施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違法遭受處罰。

上傳時間:2010-08-10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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