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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捐或罰鍰處分,請在期限內提出行政救濟
2010
08/22
12:59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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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2 12:59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最近受理一件復查案,發現納稅義務人過了申請期限才提出來,稅務局即以程序不合駁回,納稅義務人因此平白喪失了救濟的機會。

稅務局邱局長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的稅捐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請於送達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提出相關證據,向稅務局申請復查。

若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稅務局邱局長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掌握行政救濟各階段之申請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上傳時間:2010-08-22 12:5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廖國樑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