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校園內舉辦售票收費之演唱會或舞會應課徵娛樂稅
2010
08/22
13:05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324) | | | |
2010-08-22 13:05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暑假fun輕鬆,學生團體若於校園內舉辦演唱會或舞會,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均屬娛樂稅課徵之範圍,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將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負責人。苗栗稅務局邱局長特別籲請主辦單位勿忘記辦理相關程序,以免受罰。

聯絡人:牌照稅科謝慶和聯絡電話:331900分機622

上傳時間:2010-08-22 13:0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廖國樑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