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您,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一定要注意,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才可以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否則自遷出戶籍次年起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率差距很大,所以當您在遷移戶籍時要慎重考慮。
該局指出,納稅人戶籍遷出,縱使仍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此外,戶籍已遷出,以後再遷回戶籍時,請記得務必於當年9月22日前重新申請核准,當年度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超過9月22日申請,須自次年起才可以適用。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該局特別提醒您在遷移戶籍時要三思而行,免得被查獲補稅送罰而遭受損失。
如果還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聯絡人:林明典電話:47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