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一篇報導:「產假期間女工自願上班廠長觸法」,描述女員工分娩一定要依勞基法規定,強迫休足產假,否則主管會觸法!「國內知名成衣商祥康製衣廠的兩名女工生產後,自認坐月子四十天已足夠,主動要求回廠上班,廠方尊重女工上班意願,並未強迫上工,也沒有不給女工產假,竟吃上刑事官司,李姓廠長被函送法辦,法官判科罰金(刑罰)四萬五千元,若不繳罰金,需易服勞役四十五天,還會因此留下前科紀錄。」,屏東縣府表示,女性未休足產假讓資方觸法,祥康製衣廠創了屏縣勞資爭議先例。廠方無奈接受判決,考慮放棄上訴,兩名女工目前仍在工廠上班,員工們都為廠長叫屈,李廠長則婉拒記者採訪。
從這則新聞的描述,筆者很感欣慰。一方面欣喜不管是屏東縣府勞工處,或是勞委會及屏東地院,在案情的對錯認定上,都一致依法行事,遵循勞基法的規範;另方面也佩服祥康李姓廠長在屏東地院一審後決定不再上訴,可謂是明智的選擇,讓社會成本不虛耗;從報導所述「兩名女工目前仍在工廠上班,員工們都為廠長叫屈,…。」,隱約可聞到該廠管理階層與一般員工之間氣氛的融洽,更值大家傚仿。
反觀最近媒體多方報導的侯寬仁檢察官不依證據法則胡亂起訴的就不止一兩個案,嚴重者有被監察院糾舉、列出八大違失者,而因之所衍生出來,由國稅單位違法強行課稅的「萬年不死稅單」案,一再重做「適法處分」,讓案情沒完沒了,在在凸顯政府行政部門剝奪基本人權、罔顧刑事法院判決、非法強奪民產的歪風。
像上述屏東發生的這個公案,看到大家都循規蹈矩的論是非、對錯,甚善!這也就不必動用五權憲法中的監察權來糾正與彈劾了;反之,則應請監察院好好糾正,請法務部特偵組好好瞭解瞭解,如受糾正而沒懲處或有官場護短的行為,則監察院更應強力彈劾,特偵組也應強力起訴,整體公職人員才會趨於廉能,人民之苦漸解,國運才可望興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