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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診所、商店門前擺設機動遊樂設施,依法應課徵娛樂稅!
2010
09/14
16:04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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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4 16:04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台中市 報導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商家常在雜貨店、小吃店、超市、藥局、診所等門口或騎樓擺設抓娃娃機、兒童投幣式電動搖搖車(馬)之機動遊樂設施,該等設施係屬娛樂稅法所指「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商家門前擺設電動玩具、娃娃機、搖搖車(馬)等之機動遊樂設施,數目雖不多,並非重要營業項目且營業額低,但仍應依法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補徵其漏稅額。

稅務局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稅務局總局消費稅科或所屬大智、東山、民權三分局辦理設籍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上傳時間:2010-09-1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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