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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者要貼用印花稅票
2010
09/25
15:58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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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5 15:58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台中市 報導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約或買賣合約書(俗稱私契)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如果收款人(即出租人或賣方)未另立收據,而是直接在合約書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則該契約書就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之同時,按收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

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類憑證,須要貼用印花稅票。房屋租約或買賣合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合約書如果作為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就要按其屬性來貼用印花稅票。另外,民眾若是收取票據(匯票、本票及支票),只要在收款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亦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印花稅是憑證稅,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以就近至稅務局及各分局開立繳款書繳納,另外亦可於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ctax.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網路申報,經核准取得使用密碼後,使用網路申報。納稅人如果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

上傳時間:2010-09-2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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