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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於澎湖離島免稅車輛在台使用須補繳使用牌照稅
2010
12/06
19:59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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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6 19:59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凡符合於澎湖地區領照使用之交通工具(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除外),可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不過該車僅能在離島使用,若運至台灣本島使用,經由稅捐機關車輛總檢查或交通違規案件查獲者,自查獲之日起恢復課稅;若僅使用數天,汽車所有人必須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車輛非在本島長期使用,並補繳在本島使用期間的牌照稅。

該處也提醒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不符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時,應申請恢復課稅。為遏止逃漏稅捐,車輛一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將對免稅車輛建檔列管,並依據監理機關、戶政、社會處等相關單位提供的資料相互勾稽審查,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如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未設籍同一地址、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到期未辦理重新鑑定等,不符免稅要件規定時,車主或繼承人均應通知該處,並自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身心障礙手冊到期或車籍異動或戶籍遷出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上傳時間:2010-12-06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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