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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車失竊尋獲後須回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
2010
12/18
22:42
天眼日報記者
林永明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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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8 22:42
天眼日報記者 林永明 高雄市 報導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經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在車輛尋獲後,未重領號牌,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表示,有部分車輛失竊的車主,於該車失竊後,除了到警察局報案外,同時也至監理機關辦理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但愛車尋獲後卻未向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就上路了,在車輛車籍之牌照被註銷的狀態下,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須補徵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失竊的車主們,於愛車尋獲後一定要回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否則經查獲使用公路,將被補稅處罰,失而復得,卻又面臨荷包失血,千萬要注意。

上傳時間:2010-12-18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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