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官的一句「在兒子人生這麼重要的時刻不能缺席」、「不要讓兒子和你都留下遺憾」打破了長達三十年以來的堅持。這是一宗稅務爭議的案件,張董因為公司在民國六十六年、六十七年及七十年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達一千三百多萬元,但他對於稅捐機關開單核課之稅款,其如何?p?滫漱閬﹞峔抩皒禤ㄔX疑議,質疑稅捐單位溢收稅款,並向監察院陳情,因此遲遲不願繳納稅款,而遭受限制出境達數十年。而張董在美國就學的兒子即將取得博士學位,行政執行官得知後遊說他「在兒子這麼重要的時刻不能缺席。」讓張董決定全數繳納三千多萬的稅款(利息含滯納金),而行政執行署在召開業務檢討會時,還特地提出此宗案例作為執行人員追稅參考。看完此則新聞,似乎我們得佩服執行處不愧為追稅高手,能夠以「親情」方式,順利追回欠稅稅款,也成為今年稅收的績效。
在一切向「錢」看的現今社會,那管其方法及過程如何,稅捐機關只要能夠增加國庫收入,為了追稅在什麼手段都可以情形下,難怪會造成許多的稅務民冤的問題。當面對不合理的稅收,倘若你是這一位被限制出境長達數十年,被追稅三十年的張董,相信您對於這件稅務案件,一定會有不同的看法。估且不論,張董其稅務疑議的問題在那裡,但三十年來稅捐機關開單課稅,人民依法提出疑議,卻仍遲遲無法給張董能夠信服其課稅的證據及充份的理由,白白讓人民飽受數十年稅務纏身的困擾,而且還被限制出境,自由遭受剝奪等情形,其突顯出稅務人員對於稅務爭議的處理違失無法可管及保障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的觀念薄弱等問題,尤其像類似的欠稅案件為數不少,少則處理個五年,多則長達數十年至二十年之久,實在是毫無效率可言。
事實上,稅務官員未就納稅義務人提出長達數十年爭議,盡力服務與解決,實屬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此外,同法第36條亦明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原則下,必須針對納稅人有利及不利部份依法提出。而納稅義務人因欠稅慘遭「限制出境」的問?D?A立法委員羅淑蕾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欠稅不等於逃稅,台灣是全球唯一因欠稅而限制出境,違法違憲。」限制人民出入境之權利,已違反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的包括出境權。且依憲法第23條規定,須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情形」下,才能以「法律」限制之。
社會所矚目的蘇建和案當宣判無罪時,卻早已喚不回蘇案三人二十年的青春。司法冤案如同稅務冤案一樣,其背後都代表著許許多多的家庭。當張董堅持數三十多年對抗稅不公的爭議時,同時又有誰願意耗費那麼久的青春、歲月與金錢,跟國家的財稅機關鬥一個真理及對錯呢?然而,在正義及親情的抉擇下,相信也會有許多人做出與張董相同的決定「不對等的妥協」。在國家不公的稅法下,犧牲的是人民的權益、法律的威信與政府聲譽,亦係浪費社會與人民有限資源,壓跨公平與正義的最後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