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新聞媒體報導指出,太極門負責人洪石和夫婦,不滿檢察官侯寬仁十多年前偵辦太極門案期間,有諸多違法行徑,控告侯涉嫌濫權追訴、洩密及誹謗等罪嫌。台北地檢署十七日偵結,檢方以洪石和等人告發時,已超過十年的追訴權時效,依法不得再追訴,將侯處分不起訴。
據筆者了解,太極門案發生的時間是在民國85年,辦案的檢察官侯寬仁,辦案時因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偵查作為草率等多項缺失,於89年經監察院自動調查,於91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書中,詳列侯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件八大違法,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檢察官竟據以提出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依刑事訴訟法252條規定不應起訴。因此監察院91年函請法務部依法懲處侯寬仁。
各位讀者讀到這裡,我相信91減掉85等於6,這是一個小學生都會算的算術吧,答案非常明顯,在91年時,法務部就應該要對侯寬仁做出懲處了,請問那來的「超過十年的追訴權時效,依法不得再追訴」。
今天會發生這樣的原因,是法務部失職,違背了監察院的意思沒有懲處,還將侯寬仁的懲處案,莫名其妙的移送給高檢署「再做調查」,監察院都調查完了,還要調查什麼?結果高檢署竟說沒有違失,結果91年5月法務部竟回覆監察院,因案子還在審理當中,未避免影響審理中案件,於案件裁判完後再做議處。結果懲處案經過法務部一拖再拖,拖了四年,拖到95年7月,法務部又回文給監察院說:經過調查,發現侯寬仁辦案沒有任何不妥當。
然而民國96年7月13日司法宣判太極門三審無罪,太極門遭到侯寬仁檢察官迫害的案件經過10年7個月的司法審理,才終於還給太極門清白,還給太極門師徒一個遲來的公道,受害人才陸續獲得冤獄賠償,然而法務部經過案件確定後,發現高檢署說無缺失可能不盡屬實,於是於96年9月12日請高檢署再做調查,結果高檢署竟拖到99年才回覆說案件已超過10年追訴期,無法追究責任。整件無中生有的案件,經過法務部及高檢署內部轉來轉去,擺明一個「托」字訣,官官相護,想掩蓋此案所有可能牽連的失職官員。
2010年在臺灣的司法界爆發了許多難以想像的弊案跟醜聞,前所未見的民怨聲浪,強烈要求馬政府對惡質法官及檢察官做出下台的處分,隨著國內不斷攀升的司法民怨,促使著馬政府必須要對司法改革及司法人權上做出痛定思痛的關鍵時刻!筆者認為國家的法律是要用來保護百姓,不是用來保護欺壓人民的惡徒跟惡官啊,馬英九總統從上任以來就一直強調要司法改革,然而今天太極門的案件,老百姓真的一點也看不到政府想要司法改革的決心跟魄力,只看到國家官員更多官官相護的醜態,政客亂開支票的惺惺作態,請問馬總統我們還能看到什麼?臺灣這麼根深柢固,官官相護的不公司法,如果只是呼呼口號就能改善的話,相信今天也不會有那麼多的民冤民怨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