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見到兩則對於檢察官懲處的新聞,結果大相逕庭,讓人不得不懷疑難道台灣有兩個司法院,兩套司法制度嗎?
一則新聞是引起政治陰謀論的周占春因檢舉人洩密案被起訴,案件檢舉人的身分要保密,是眾所皆知的常識與道德,法官未善盡保護檢舉人身分,理當接受起訴,也給其他執法人員警惕,日後當更謹慎。
然而另一則新聞報導侯寬仁檢察官十多年前偵辦太極門案期間,有諸多違法行徑,太極門負責人洪石和夫婦控告侯涉嫌濫權追訴、洩密及誹謗等罪嫌。台北地檢署以超過十年的追訴權時效,依法不得再追訴,將侯處分不起訴。
當年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時違反偵查不公開,將搜索訊息洩露予媒體。當日掌門人尚在接受偵訊之際,中視晚間新聞已公開播報搜索畫面。侯檢察官於偵查期間,不斷洩漏未經調查之不實證據及偵查內容予媒體,偵查期間近四個月內,400多篇連載式聳動不實的媒體報導及12家電視台70次以上的播報,導致輿論定罪、未審先判;另檢察官偵辦案件期間多次接受媒體採訪,公開對外談論案情,早已嚴重違反洩密罪,檢察官行徑破壞掌門人夫婦及全體海內外太極門弟子之人格清譽,甚至家庭、工作受到影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
檢舉人因法官疏失洩漏身分,依法一定要懲處,而侯寬仁檢察官不只太極門案迫害成千上萬的太極門弟子,經手的許多案件都是一貫手法,如周人蔘案,迫害無數警官家破人亡,無以勝數的家庭遭受他違法不實的洩密,如今只因時效已過不懲處、不起訴,何有法理?監察院早在91年即調查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就不應有時效屆至的問題,並且應追究法務部為何拖延懲處,導致超過時效性。
目前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形,屢見不鮮,備受各界抨擊。根據立法院公報所揭櫫台灣高等檢察署所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的統計資料顯示,高檢署所屬各檢察機關違反「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而發函或口頭糾正的案件寥寥無幾,呈報法務部懲處案僅有個位數。顯見部分違法侵害人權的檢察官,根本未獲適時、適法之懲處,法務部公然為洩密的檢察官護航。
筆者沒有任何政治色彩,然而面對同樣犯了洩密罪的周占春與侯寬仁,卻有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尤其侯寬仁檢察官違法這麼嚴重,馬英九告不了、太極門告不了,到底誰在官官相護?
田莞青/新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