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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驗車遭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並處二倍罰鍰
2010
12/25
18:17
天眼日報記者
陳俊明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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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5 18:17
天眼日報記者 陳俊明 台南市 報導

常有民眾因其未如期檢驗車輛遭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於接獲稅捐稽徵機關所寄送之使用牌照稅補稅單及罰鍰繳款書後,深表不滿而提出異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車輛逾檢超過6個月,監理機關將逕行註銷牌照,稅務局並自牌照註銷日起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車主如未重新領牌仍繼續行駛公共道路即構成使用牌照稅法違章行為,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裁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

特別呼籲民眾,請檢視一下行車執照上的驗車日期,您的愛車是否因疏忽而漏未檢驗,如已過期,請速洽監理機關查詢是否已被註銷牌照,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上傳時間:2010-12-25 18:1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俊明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