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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2011
01/06
20:00
天眼日報記者
陳俊明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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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6 20:00
天眼日報記者 陳俊明 台南市 報導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為何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只是夫妻相互移轉土地,卻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准後始得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指出不論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縱使用途未變,但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故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上傳時間:2011-01-06 20:0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俊明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