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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於校內舉辦收費之相關娛樂活動,仍應依娛樂稅法規定報繳娛樂稅
2011
01/31
18:30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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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31 18:30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近來有學生團體詢問於校園內辦理有收費之相關活動,是否可免徵娛樂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現行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戲劇、音樂演奏、演唱會及舞蹈等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故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蹈,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依現行娛樂稅法第8條之規定,均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上傳時間:2011-01-31 18:3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蔡秀芬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