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欠繳稅捐如仍在法定復查期限內,縱使稅捐機關已掌握納稅人尚有退稅未退還,亦不得在復查期限屆滿前,直接以屬於納稅人的退稅款抵欠稅,退稅權益都可以獲得較大保障,不致因一發生欠稅,退稅權益立即遭到剝奪。
該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該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所稱「繳納期間」是指未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前的「原繳納期間」。在無法確知納稅人是否會在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復查的情形下,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逕將屬於欠稅人的退稅,拿來抵充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