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餐飲小吃店經營競爭激烈,往往為了吸引顧客以增加營業收入,就會提供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但是業者請注意,提供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是屬於娛樂稅法所規定課徵娛樂稅之範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業者誤以為未額外收費就不須課徵娛樂稅,這是錯誤的觀念,該分局特別呼籲,娛樂設施之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未代徵的娛樂稅,除要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的罰鍰。
該局再次叮嚀,有附設卡拉OK之餐飲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