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催繳通知書,表示並未收到稅單,要求免繳滯納金,經查證結果原寄送之稅單係由大廈管理員簽收,民眾因而質疑送達之效力。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公寓、大廈、社區式住宅,一般都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社區及大樓內之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安全管理及代收文件等工作,大樓管理員既被賦予接收郵件的權責,本質與民事訴訟法所稱的受雇人相當,一旦代為收受稅捐機關寄發給住戶的繳款書,即已發生送達的效力。
該局指出如逾繳款期限仍未繳納,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可加至15%,逾30日後如仍未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