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筆錄具契約性質,應貼用印花稅票。稅務局指出,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依照印花稅法規定,不動產設定典權或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時,所書立憑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印花稅票。
又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因此,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既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辦理物權登記,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就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