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外籍人士取得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居留證,不論是否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如經查明其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為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且與身心障礙者有親屬關係,其所有車輛專供該身心障礙使用者,經審核符合規定即能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每戶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表示: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不包含自用營業車或貨車)。適用該項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可攜帶下列證明文件至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稅申請:身心障礙手冊、車主之行車執照(不得作營業使用且車籍與戶籍須一致)、駕駛人駕駛執照、戶口名簿、車主之印章。
稅務局另表示:辦理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委託他人辦理,但須請委託代理人檢附上述欲申辦之證明文件。並注意手冊重新檢驗日期是否過期而沒去鑑定換發,或行車執照逾期沒去換發跟檢驗,均不符免稅規定。
該局指出納稅人如對稅務有任何疑問者,均可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888286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