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就學、就業或其他因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訂立買賣契約前,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原不得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恆春分局提醒民眾務必注意,戶籍遷出期間距離其出售期間必須未滿一年,始有騰空待售,不必再辦峻戶籍登記即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增值稅。倘戶籍遷出超過一年,則訂約日前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峻戶籍登記,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