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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請具名並提供具體事證
2011
04/13
21:31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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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3 21:31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花蓮縣 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務必提供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姓名、地址或被檢舉商號名稱、營業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並應敘明違章漏稅的事實及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

稅務局指出,檢舉人如以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且無提供具體事證者,稽徵機關可以不予處理;或雖有具名但無具體指出違章漏稅的事實及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經通知仍未補正或提供具體事證者,稽徵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該局表示,民眾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未具體指出違章漏稅的事實及提出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經通知仍未補正或提供新事證者,稽徵機關可以免議存查。

該局說明,檢舉逃漏稅一定要事證很明確,例如檢舉工程合約書漏(未)貼印花稅票,則需要有工程合約書正本;檢舉房屋出租他人使用,而仍然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地價稅,則需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

該局籲請民眾如確有掌握逃漏稅的具體事證,歡迎踴躍向該局提出檢舉,但務必檢附具體事證及具名並留下正確地址,如因此而查獲逃漏稅,裁處之罰鍰並經徵起者,稅務局將會依規定發給檢舉人奬金,並且絕對予以保密。民眾如有任何檢舉逃漏稅問題,請撥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檢舉專線電話8220999,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1-04-13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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