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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1
05/05
21:51
天眼日報記者
買木森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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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5 21:51
天眼日報記者 買木森 花蓮縣 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依法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或拍定人均可在收到稅捐稽徵機關輔導函文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這項權利不得由其他債權人代位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實質效果,僅係將稅負暫緩課徵,並不等於「免徵」,因此會造成買賣雙方之權益互相衝突。舉例來說,假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可以減少本次移轉的租稅負擔,但拍定人取得後再次移轉時,若未能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會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第一次核准不課徵時之前次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此一來增加的稅負將由拍定人負擔,除非拍定人也是債權人之一,否則對拍定人較為不利。換言之,如准許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有不利於拍定人之法律效果。由於是否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涉及買賣雙方權益,為杜絶紛爭,故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予以明定申請人資格,若當事人(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均未提出申請,其他債權人也不宜類推適用民法代位行使該項權利。

另外,該局提醒民眾提出申請前應瞭解,法拍農地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應退稅額會依法交付法院重新作債權分配,並不會逕行退稅給任何一方。

上傳時間:2011-05-05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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