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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2011
05/09
20:21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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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9 20:21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所謂必要費用,指執行程序中為達到執行目的,所必需支付之費用,如郵電費、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登報費等等。執行之必要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以利執行案件之進行,但其費用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上傳時間:2011-05-0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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