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如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請切記申請時間較往年提前至5月,請記得於5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農業課提出申請,經公所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再送稅務局據以改課田賦,且一經核准,若其使用情形未變更,以後年度免再提出申請。
如您擁有與農業經營有關之土地,而目前仍課徵地價稅者,請務必於上述期間,攜帶身分證、印章、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等資料,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敬請把握時機,保障您應有之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原已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如因繼承、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所有權,而仍繼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用,新所有權人仍須於5月1日至5月31日前向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方得繼續按田賦課徵。如未重新申請者,將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課徵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