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住家使用,應查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用途是否為「住宅」或查看前業主所留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用途是否為「住家用」,否則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亦可在申報契稅時,在契稅申報書附聯正確填寫使用情形,達到節稅目的。
2.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非住家用之個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以節省房屋稅;亦可在申報契稅時,在契稅申報書附聯正確填寫使用情形,達到節稅目的。但供非住家用者(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3.房屋稅是依據實際使用情形採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有房屋已變更作住家使用者,應及早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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