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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稅款強制執行標的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他債權
2011
07/02
18:24
天眼日報記者
曾春美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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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2 18:24
天眼日報記者 曾春美 嘉義市 報導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欠繳稅款如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只要屬於欠稅人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他債權等,均會被列為執行標的予以執行。

該局說明,目前每年固定開徵地方稅有4月份及10月份(營業用)之使用牌照稅、5月份的房屋稅及11月份的地價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為實行稅捐稽徵機關公法上金錢債權,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除了會扣取欠稅人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外,還會扣押欠稅人股票及查封欠稅人不動產並予以拍賣。為維護納稅人的權益,請納稅人留意上述期間是否有收到稅單,並記得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避免逾期繳納要多負擔滯納金,並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因疏忽忘了繳稅,在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應儘速繳納,以免發生被扣薪資、扣存款或股票、不動產被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

上傳時間:2011-07-02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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