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因繼承或受贈免稅取得後,承受人於五年內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或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內政部於100年6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765號令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其中針對農業用地因繼承或受贈取得後,五年內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申請登記時,由稅捐稽徵機關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另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或「另須補繳原免徵之贈與稅」戳記者,免附追繳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目的係提醒所有權人注意,該農地移轉有應補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該局指出,農業用地移轉前應先瞭解該筆農地有無被繼承、贈與管制,或逕向土地所在地國稅單位查明繼承、贈與管制的五年期間已否屆滿以資因應,以免移轉時才發現需補繳前次移轉之遺產稅或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