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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核准免稅戶籍遷出恢復課稅
2011
07/17
22:07
天眼日報記者
吳素珍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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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7 22:07
天眼日報記者 吳素珍 台南市 報導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如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經稽徵機關通知函合法送達後次日起一個月仍未遷回者,應予取消免稅,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上傳時間:2011-07-17 22:0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素珍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