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車牌自行拆卸移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其移用及被移用牌照之車輛均會各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又若行駛道路之車輛是屬於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狀態,該車還會再依同法第28條規定,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應納本稅2倍之罰鍰。
該局舉例如下:張先生名下有2部車(汽缸容量1900CC),其中A車已於99年1月1日辦理停駛,B車屬正常車,惟張先生私自將B車之牌照移掛於A車,並於10月22日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則本案A車及B車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如下:
(1)A車:就「移用牌照」之行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2倍之罰鍰22,460元,另再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就「使用報停車輛行駛公共道路」之行為,除補徵停駛日1/1至查獲日10/22(共295日)之使用牌照稅9,076元外,再處以應納本稅2倍之罰鍰18,152元(=9,076元×2倍)。
(2)B車:就「移用牌照」之行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2倍之罰鍰22,460元。
該局特別呼籲車主,車輛除要定期檢驗及如期繳稅外,車牌不得轉賣移用,否則罰鍰處分就會跟著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