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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仍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1
08/15
21:25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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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21:25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委託人)若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土地所有權即登記為受託人。但只要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屬於同一個人(即自益信託),而且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仍設籍於該信託土地,未出租未營業,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出售土地時,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若您有自益信託土地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要記得檢附信託契約內容,供稽徵機關審核。

上傳時間:2011-08-15 21:2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李春生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