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將戶籍遷至新購地,若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前,已設籍及持有連續滿6年,且於戶籍遷出1年內出售,仍可適用一生一屋。
該局表示,一生一屋僅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處房屋,且符合持有及設籍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無供營業或出租等。財政部前已放寬規定,對於先購自用住宅用地,而於1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亦可適用。今再函示倘民眾換屋後戶籍自舊屋遷至新屋,嗣後出售舊屋時,戶籍未在該地者,只要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原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仍符合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稅率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