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對稅捐機關核定之稅捐,如有不服可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此種稅務救濟制度之設置,原是為保障人民權益。惟卻常被好訟者濫用,除加重行政機關及法院負擔,浪費行政資源外,也浪費多數納稅人之血汗錢。依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改採徵收訴訟費用制,以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避免濫訴的發生。因此,目前提起行政訴訟,原則應先支付4,000元裁判費,訴訟金額20萬元以下的簡易訴訟,應繳2,000元裁判費。提起上訴者,加徵1/2裁判費;此外,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抗告,以及包括參加訴訟、回復原狀、停止執行、保全證據、重新審理、假扣押等6項聲請案,均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除上述裁判費外,還有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如影印費、攝影費、鑑定費、登在公報新聞紙費等,應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訴訟需先預繳裁判費,應儘量避免濫訴,才能符合公平正義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可減少不當之租稅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