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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執行處亦可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
2011
10/14
21:02
天眼日報記者
吳達人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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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4 21:02
天眼日報記者 吳達人 雲林縣 報導

納稅義務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可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並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即,納稅義務人個人滯欠稅捐在新台幣100萬元以內,營利事業在新台幣200萬元以內,亦有可能遭受限制出境處分。雲林縣稅務局提醒您,接獲該局寄發之稅額繳款書或各行政執行處寄發之傳繳通知書,均應儘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上傳時間:2011-10-14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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