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有短貼、漏貼之情形時,若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需加計利息,免受短、漏報之處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而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常出於無心之過,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反之,納稅義務人如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才辦理更正或補報者,即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補稅免罰之適用。
稅務局特別指出,每年均將印花稅檢查列為重大工作項目,因此納稅義務人對逃漏稅行為勿心存僥倖,以免遭查獲補稅並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