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申請子女就學、午餐補助,父母臨櫃申請查調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因所持證明文件不符規定,而受來回奔波之苦。
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依法務部98年12月25日法律字第0980043026號釋,關於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包括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查調財產、所得及核發納稅證明等,原則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申請,但因離婚或其他原因,則申辦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1.父母離婚者,由擔任親權行使之父或母之一方代為申請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免附他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
2.父或母不克同時親洽時,可出具同意書交由母或父一人辦理或共同出具同意書委任第三人代理,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3.父母均不能行使時,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順位之法定監護人或法院依聲請選定之監護人簽章免附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