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凡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檢具舉辦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代徵娛樂稅保證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票券樣張及送驗之全部票券﹙電腦售票除外﹚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驗票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該局同時表示,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演唱會或舞會等活動,如有售票收取費用者,亦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一項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該局表示,如違反上開第8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依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如出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券,還會被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