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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舉辦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收取代價者應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2011
11/08
22:21
天眼日報記者
曾春美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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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8 22:21
天眼日報記者 曾春美 嘉義市 報導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凡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檢具舉辦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代徵娛樂稅保證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票券樣張及送驗之全部票券﹙電腦售票除外﹚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驗票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該局同時表示,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演唱會或舞會等活動,如有售票收取費用者,亦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一項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該局表示,如違反上開第8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依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如出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券,還會被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上傳時間:2011-11-08 22:2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曾春美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