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他人車牌,小心受罰!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4日指出,最近審理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發現林先生有一部2,000cc的小客車,在98年3月1日向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但是林先生在98年4月1日,將朋友江先生同樣是2,000cc小客車的車牌,移掛在自己已經報停的車子上使用,被警察查獲,經監理機關移送稅務局審理,稅務局除了對林先生裁處應納稅額11,230元2倍的罰鍰22,400元外,同時還對江先生裁處應納稅額11,230元2倍的罰鍰22,400元。
稅務局張局長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明白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移用使用牌照的處罰,是屬行為罰,連續被查獲,就要連續處罰,移用和被移用雙方都要罰,並不論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