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常有車主誤以為車輛已辦妥定期檢驗,即表示無欠繳使用牌照稅,嗣後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被處以1倍罰鍰時,抱怨驗車時未被告知尚欠繳使用牌照稅,因而被處罰鍰感到不滿。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使用牌照稅法並無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不得辦理定期檢驗之規定,所以完成車輛定期檢驗並不代表使用牌照稅已繳清,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繳納,避免一時疏忽,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