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罰法今年11月23日修正,已將緩起訴處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納入規範,違規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並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此次行政罰法修正後,明定違規行為人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所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應扣抵罰鍰金額。例如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虛列捐贈扣除額逃漏稅捐之違章行為,係同時觸犯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漏稅罰,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罪(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經地檢署緩起訴處分,並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完畢,行政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仍應課以罰鍰,且其所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得扣抵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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