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政府為照顧弱勢民眾,對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准予免納牌照稅。
惟為防止民眾借用人頭逃漏,該局對免稅車輛均已建檔管制,並與戶政檔、車籍檔交查,凡該等車輛如有改變用途、轉讓、戶籍遷移,或身心障礙之事實已不存在等不合免稅要件情形時,均須取消免稅並補稅。
若經查獲身心障礙者將身分借與他人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局特別呼籲免稅車車主,車輛如有改變用途、轉讓、戶籍遷移應主動向該局申報恢復課稅。